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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应从“新三农”着力

来源:大众日报时间:2017年11月27日

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突出体现在“新三农”问题,即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老龄化,这正是我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着力点。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在更好解决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重大问题,加快补上“三农”这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可谓高瞻远瞩,意义深远。过去30多年,我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中取得巨大成就,被公认为是影响20世纪全球经济的重大变迁之一。然而,在城镇人口迅速增加和农村人口持续减少的背景之下,我国农村的发展出现了若干制约瓶颈,其中尤以“新三农”问题即“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老龄化”最为突出,这正应成为我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着力点。

农村空心化问题。农村“空心化”是城镇化过程中,因农村人口与空间分布变迁而衍生出的乡村聚落“空废化”和住宅“空心化”等一系列现象的统称。农村“空心化”本质上是城乡转型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村人口非农业化引起“人走屋空”,以及宅基地普遍“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逐渐向外围扩展,导致村庄用地规模扩大、闲置废弃加剧的一种“外扩内空”的不良演化过程。农村“空心化”现象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位于城市边缘地带的村庄被城镇化所吸纳而形成的近郊村庄“空心化”现象;二是远离城市的偏僻农村因人口大量流出而产生的远郊村庄“空心化”现象;三是因政府规划主导下的村落整并在短期内衔接不畅形成的“空心化”现象。

农业边缘化问题。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过程中,通常将二三产业占GDP比重的提升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发展成就,同时也以农业占GDP比例的降低作为一项衡量经济现代化的发展指标。因此,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二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持续调整是一种正常现象。然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农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正越来越处于弱势地位。这突出地表现为近年来“蛛网效应”和“谷贱伤农”等现象屡见不鲜,个体农民应对市场信息变化的能力非常薄弱,“增产不增收”现象非常突出。我国农业难以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非常薄弱的环节。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的大量外移,减轻了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人口—土地”压力,为发展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然而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存在“高成本”问题,反过来又使农业规模经营的“红利”大受影响,从而使我国各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高企,难以和境外进口的大宗农产品进行竞争。这导致当前大量境外农产品因价格低廉涌入国内市场,国内农产品受限于成本因素无法与之竞价销售,不得不依靠政策性“收储”以保障农民种粮生产积极性,从而出现了“进口进市场,国产进库存”的被动局面。长期高于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高价收储,不仅形成了国家巨额的财政负担,而且也使各收储单位不堪重负。

农民老龄化问题。当前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快速老龄化发展阶段。201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总抚养比高达45.38%,这意味着农村地区平均每3个成年人需要负责赡养1位老人,家庭养老负担沉重正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如果考虑到农村地区人口预期寿命低于城镇5岁这一现实差距,则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形势应更加严峻。城镇化对农村家庭养老体系构成了巨大冲击,社会化养老体系也未能在农村地区普遍建立起来,从而使农民老龄化后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同时,“老年农业”问题也是未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一大隐忧。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离开农村,前往城镇地区现代产业部门就业,“386199部队”(妇女、儿童、老人)成为农村留守的主要人口构成,留守老人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外出农民工并不一定会选择回乡务农养老,当前从事农业生产的“最后一辈农民”之后,农村有可能出现无人务农的困境。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进行社会实践的主体。因此,在“新三农”问题治理中,农村居民、农业生产者和农民养老提供者是进行治理的主体力量。笔者认为,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的非农就业和持续外流导致的“主体虚化”,是形成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和农民老龄化现象的主要原因。当前“新三农”问题治理过程中,政策改革应以“新三农”问题治理主体为中心,通过农村居民主体、农业生产主体和农民养老主体的重构,为问题的解决提供现实可行的操作路径。

重构未来农村居民主体。农村居民主体的重构是决定“空心化”之后的农村是否走向消逝的关键性政策举施,其核心是未来农村居民将由谁来构成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大统筹城乡改革力度,突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限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人口自由流动机制,既能让“村民进城”也应允许“市民下乡”。当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出台“市民下乡”或“能人返乡”等政策,对农村“空心化”治理进行初步探索,同时也通过“精准扶贫”等措施增加农村公共财政投入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城乡一体统筹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因此,笔者认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是决定未来农村居民主体重构的关键,只有建构起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流动机制,推动“村民进城”和“市民下乡”协调发展,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速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重构未来农业生产主体。农业生产主体的重构是决定未来我国农业能否走出“边缘化”困境的关键性政策举措。我国当前“老人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困境和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应成为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主要力量,也使得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成为当前农村综合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当前农村留守人员的主要力量,均可能因个人生活的变动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留守老人因年老或因病而退出农业劳动,留守妇女因务工等原因而退出农业生产,儿童也会因年龄增长而离开乡村。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土地经营“碎片化”导致的规模经营困难,以及对“资本下乡”的限制,也成为导致农业生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重构农业生产主体要求从制度设计中努力解决困扰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两大问题:一是未来新型职业农民的来源问题,即农民作为一种职业的自由选择问题;二是未来新型农民可耕种土地的来源问题,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

重构未来农民养老主体。笔者认为,以往政策设计中期望农民“以地养老”的理想模式是难以为继的,必须以城乡综合改革为契机,实现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而为农民老有所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农民“以地养老”模式需要以农村“老年劳动力”作为支持,单纯的农地养老本身并不具有保障意义,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和人口的持续外流,这一理想模式也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因此,在当前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通过制度设计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等公共财政投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才是解决当前“农民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出路。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能将老年农民从“老人农业”中